客户协议书

本文件连同相关之开户申请书内,均载有重要条款及细则,其适用于及构成客户与邦盟汇骏证券之间就有关开设户口而订定之协议。诚请客户细阅本协议,并予以保留以作日后参考之用。
内容目录


第1部份 – 定义及释义
第2部份 A – 标准条款及细则
第2部份 B – 适用于保证金客户之附加条款及细则
第2部份 C – 适用于电子交易客户之附加条款及细则
第3部份 A – 标准风险披露声明
第3部份 B –适用于保证金客户之附加风险披露声明
第3部份 C –适用于电子交易客户之附加风险披露声明
第3部份 D –沪港通及深港通 - 客户需知


客户执此要求邦盟汇骏证券为客户开设户口,并同意接受下述条款及细则之约束︰

第1部份 – 定义及释义
  1.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在本协议书内,下列词语之释义如下︰
    「户口」 指不时以客户名义在邦盟汇骏证券开设并保留的任何证券交易户口,包括现金户口、保证金户口以及电子交易户口
    「开户申请书」 指因应客户在邦盟汇骏证券开设一个或多个户口之申请,邦盟汇骏证券不时订明的开户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 不论实际如何称述 )
    「联属人」 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控制或与其他实体方共同控制之个人、机构、合伙公司或其他形式实体任何一方,或任何该等实体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
    「协议」 指本文件,有关之开户申请书以及其他所有在此随附,可不时进行修改、更正或补充的相关文件(包括收费表),其条款及细则将构成相关客户与邦盟汇骏证券之间具有法律约束的合约
    「获授权代理人」 指根据邦盟汇骏证券所要求的形式,获得客户授权并不时知会邦盟汇骏证券,可代客户向邦盟汇骏证券发出指令的人士
    「营业日」 指香港银行普通营业的日子 ( 星期六除外 )
    「现金客户」 指不时以其名义在邦盟汇骏证券开设并保留现金户口之客户
    「客户」 指任何在邦盟汇骏证券签订 (无论单独或共同) 有关开户申请书并同意接受及受本协议之条款约束之邦盟汇骏证券个人及/或机构客户,包括现金客户、保证金客户及电子交易客户
    「客户资料政策」 指邦盟汇骏证券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制订并不时作出修改、更正或补充之私隐政策
    「操作准则」 指不时生效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作准则》
    「不活动」 指就任何户口而言,在过去连续三十六(36)个月内无录得任何交易活动之户口状况
    「电子交易服务」 指由邦盟汇骏证券及/或其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可供客户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有线、无线等电子手段,发出指令进行证券买、卖或处置,并收取相关资讯的设施
    「电子交易客户」 指不时以其名义在邦盟汇骏证券开设并保留电子交易户口,因此得以享用邦盟汇骏证券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之客户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央结算」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指令」 指客户及/或获授权人士就买入、卖出、证券转让或交易等所作出的指令或任何其他附带指令
    「保险金客户」 指不时以其名义在邦盟汇骏证券开设并保留保证金户口之客户
    「邦盟汇骏证券」 指邦盟汇骏证券有限公司
    「证券」 定义与《证券条例》中所界定的相同
    「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条例」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571章)
    「交易」 指任何邦盟汇骏证券为或代客户作出的证券交易或其他附带交易
  2. 本协议加插之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应视为本协议之构成部份。
  3. 在文意许可情况下,「客户」一词亦包括其继承人,遗产代理人及认可承让人。
  4.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协议中述及的单数形式应包含复数形式,反之亦然。任何指某一性别之字词应包含各种性别,任何指称人士应包含个人、商号、法人团体或非法团团体。
  5. 所有本协议述及的法规或法例条文,乃包括该等法规或法例条文不时修改或替代,已修改或替代的条款,以及相关法规之附属法例。
  6. 本协议中述及的条款及附录,皆乃指本协议条款及附录。
  7. 即使在本协议中述及“其他”、“附加”及“包括”,其前或后已有字词或例子标示其一特定类别之行为、事件或事物,亦不应因而只局限性地解释。
  8. 除非在此另有所指,本协议述及之时间乃指香港时间。
第2部份A-标准条款及细则
  1. 适用范围
  2. 1.1本条款构成本协议标准条款及细则,除文意另有所指,对所有客户及/或邦盟汇骏证券具有约束力。若客户获准从事保证金交易/或使用邦盟汇骏证券所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则该等客户将进而受制于第2部份B及/或第2部份C条款。倘有抵触之处,指定服务之条文将凌驾一般条文。

    1.2客户同意并谨此不可撤回地全权委任邦盟汇骏证券作为客户真正及合法受权人,在法律许可的全面范围内为客户及代表客 户执行本协议的条款,并于邦盟汇骏证券认为在履行本协议的目的有所需要或合宜之时,以客户或邦盟汇骏证券本身的名义采取任何行动及签订任何文件或文书。
  3. 户口

    2.1客户确认所有有关户口的资料,包括开户申请书所载资料均完整及正确。倘若该等资料有任何变更,客户将会以书面通知邦盟汇骏证券。确保户口资料的正确性,并就任何差异及时知会邦盟汇骏证券乃客户之责任。

    2.2邦盟汇骏证券获授权对客户进行信贷调查及查询,以确定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及核实所提供的资料。客户亦明白,邦盟汇骏证券会将客户之资料提供予信贷资料代理人及在客户欠缴情况下提供予债务征收代理人。

    2.3邦盟汇骏证券将会对户口资料予以保密,但可以遵从监管机构、执法机构或其他主管当局 (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证监会、廉政公署) 之规定或要求,或遵守庭令或法例条文而提供该等资料予他们,即使户口在该等请求前已终结。

    2.4邦盟汇骏证券是依据邦盟汇骏证券的客户资料政策来收集和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客户可随时要求索阅有关资料政策的副本。
  4. 适用法例及法规
    3.1 一切交易须按照适用于邦盟汇骏证券的所有法例、法规、监管指引、规例、惯例而执行。该等亦包括联交所、中央结算及证监会不时生效的法规、守则及指引。客户将受所有邦盟汇骏证券根据该等法例、法规、监管指引、规例、惯例而采取的行动约束。客户亦同意不论其所居住地 (或如客户是一间公司,其注册地点) 为何,任何与邦盟汇骏证券之争议将会依邦盟汇骏证券酌情考虑交与证监会处理,而不会交与其他任何司法区域的监管机构处理。

    3.2本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香港法律执行。

    3.3如果客户是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人士或注册的公司,必须在邦盟汇骏证券要求时即时委任一名于香港的人士或代理作为其法律文件的接收人,以收取任何涉及客户的法律诉讼的所有通知及讯息。而客户亦同意就在香港法院进行的法律诉讼而言,任何送达法律文件接收人的法律文件,即构成送达法律文件予客户。

    3.4本协议的条文不得在运作上消除﹑排除或限制于香港法律下任何客户之权利或邦盟汇骏证券之责任。
  5. 指令和交易
    4.1邦盟汇骏证券将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执行交易,除非邦盟汇骏证券 (在综合日结单上,包括相关交易的成交单据及收据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文书) 表明邦盟汇骏证券是以主事人之身份行事。

    4.2客户同意邦盟汇骏证券无须就任何与客户和代客户进行交易或业务所获取的,或向任何人士提供的任何佣金、报酬、回佣或其他利益向客户作出交待。

    4.3客户同意邦盟汇骏证券 ( 包括其董事、高级职员、持牌代表及雇员)不会提供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亦不会就任何证券或交易的适当性提出任何建议或推荐。客户同意独立的、不依赖邦盟汇骏证券就其发出的指令作出决定和判断。倘客户需要邦盟汇骏证券的投资建议,需与邦盟汇骏证券另行签订协议。

    4.4客户或其获授权代理人可向邦盟汇骏证券发出指令 ( 邦盟汇骏证券有酌情权拒绝接纳有关指令)以代客户执行交易或其他事务。邦盟汇骏证券可就据称和合理地相信来自客户或获授权代理人代客户发出的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指令而行事。邦盟汇骏证券无责任去核对发出指令人士之身份。

    4.5除客户另有书面通知邦盟汇骏证券,客户确认客户为其户口名下证券最终受益者,不受任何留置权、押记、权益或产权负担影响,依据本协议所产生的贸押除外及客户会对其最终发出指令所涉及的所有交易负责。倘涉及客户户口任何个别交易,客户非最终发出指令的人士/实体 (法定或其他形式),或列为收取商业或经济利益/或承担商业或经济损失和风险的人士/实体(法定或其他形式),客户承诺并同意将该等人士/实体的身份、地址、联络方法或其他细节资料在发出指令前提供给邦盟汇骏证券。客户亦承诺并同意在邦盟汇骏证券提出书面要求两(2)个营业日之内,将上述资料提供给邦盟汇骏证券或直接提交相关交易所,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且此等承诺及协定在本协议终止后尚存。

    4.6客户确认除非邦盟汇骏证券实际收到客户关于一项或多项特定交易的相反意向的书面通知,否则客户将不会下令邦盟汇骏证券在联交所或透过联交所执行卖空指令 (其释义按证券条例表1第1部第1条所订定)。

    4.7在不影响上述第4.6条款的原则下,关于每一个按客户指示在联交所和经由联交所进行的卖空指示,客户明白证券条例第170条第171条及其相关的附属法例的有关条款,并同意确保客户及任何其他有关人士将会遵守该等条款。

    4.8客户就所有交易须支付邦盟汇骏证券已知会客户的佣金和交易费,缴付联交所及/或证监会征收的适用费用和征费,并缴付所有相关的印花税。邦盟汇骏证券可从客户户口中扣除该等佣金、收费、征费、费用及税项。客户知悉并同意佣金费率和各项费用纯粹由邦盟汇骏证券、联交所、证监会和其他政府机构决定和设置,并可能随时改变。

    4.9邦盟汇骏证券在适当考虑市场惯例、适用规例及对所有客户是否公平之后,可决定在执行客户指令时的优先次序。

    4.10邦盟汇骏证券可在没有事先知会客户情况下,将客户和其他客户的指令合并执行。这可能较独立执行客户指令带来较有利或不利的执行价格。如果未有足够的证券以满足此等经合并的指令,邦盟汇骏证券可在适当地考虑市场惯例及对客户是否公平后,将有关交易在客户们之间分配。

    4.11对于因通讯设施的损坏或失灵,或因任何邦盟汇骏证券无法控制的失误而导致指令的传送出现延误或失败,邦盟汇骏证券将无须承担责任。

    4.12由于客观限制及证券价格之迅速变化﹐邦盟汇骏证券可能未必能够全数执行或依照某个时间的报价或按“最佳价格”或“市场价”执行客户的指令,客户同意受是等执行约束。

    4.13所有由客户就交易发出的指令,会在发出指令当天整日有效。在联交所收市后或其他联交所要求的到期日之后,该等指令会自动取消。该等指令可能会在自动取消或收悉取消指示前任何时间被邦盟汇骏证券执行,而客户对如是执行的交易承担一切责任。

    4.14客户或会要求取消或更改其有关的交易指令,但邦盟汇骏证券有酌情权 (是等酌情权将不会被不合理地行使) 拒绝接纳该等要求。该等取消和修改指令,只会在获执行之前被接纳。由于市价盘指令会即时被执行,因此几乎没有可能予以取消。倘若在取消前客户的指令已被部份或全数执行,客户对被执行的交易承担一切责任,而邦盟汇骏证券不会因而产生有关法律责任。

    4.15客户明白及同意邦盟汇骏证券会使用电话绿音系统将邦盟汇骏证券与客户及客户的获授权代理人等的对话交谈及指令录音。客户知悉并保证每个获授权代理人亦同意邦盟汇骏证券进行此等录音。

    4.16客户可要求邦盟汇骏证券代表其认购发行之证券。邦盟汇骏证券可能必须要就该项申请作出保证或声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邦盟汇骏证券获应有授权代表客户作出该等申请;
    (b)除邦盟汇骏证券代客户提出之申请外,客户并无以自己或透过其他任何人士提出该等申请。
    客户谨此表明授权邦盟汇骏证券向联交所或有关证券发行人提供该项保证或声明。客户知悉有关证券之发行人将依赖上述 申述,决定是否就邦盟汇骏证券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代客户提出之申请作出股份分配。

    4.17在客人要求下,邦盟汇骏证券可根据与客户另行签订之协议,向客户提供财务融通,以有助认购发行证券,或继续持有 (如适用) 该等证券。

    4.18客户明白邦盟汇骏证券通常并不接受止蚀盘指令。倘该等指令被接受,邦盟汇骏证券并不担保是等指令之执行。

    4.19客户同意邦盟汇骏证券有酌情权及无须事先通知,即可禁止或限制客户通过名下户口进行证券交易。客户亦同意邦盟汇骏证券无须为是等限制行为承担任何实际或假设的损失及/或赔偿。

  6. 结算

    5.1除另有协议外,就每一宗交易,除非邦盟汇骏证券已代客户持有足够现金或证券供结算交易﹐否则客户应在邦盟汇骏证券就该项交易通知客户的期限之前︰
    (a)向邦盟汇骏证券支付可即时动用的资金或可以交付的证券﹔或
    (b)以其他方式确保邦盟汇骏证券收到此等资金和证券。

       倘客户未能如此行事﹐邦盟汇骏证券可以代客户﹕
    (i)(若属买入交易)出售买入的证券﹔及
    (ii) (若属卖出交易)借入及/或买入证券以进行交易的交收。

    5.2客户将会弥偿邦盟汇骏证券因客户的交收失误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成本﹑费用及开支。

    5.3客户同意就每宗交收的失误﹐按邦盟汇骏证券不时厘定及通知客户的罚款率及其他是类条款支付罚款。

    5.4客户同意所有逾期未付款项 ( 包括对客户裁定的欠付债务所引起的利息)﹐按邦盟汇骏证券不时酌情规定并通知客户的罚款率及其他是类条款支付罚款。客户同意支付或偿还邦盟汇骏证券因追收客户逾期未付款项及其他户口内未付的不足数额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法庭开支及其他相关费用。

    5.5客户知悉邦盟汇骏证券代客户可能向其他方已购买任何证券,而其交付不能被保证。在邦盟汇骏证券已同客户确认完成有关购买交易的情况下,倘卖方或其经纪人未能在结算日及时交收,而邦盟汇骏证券又必须买入证券以便对交易进行结算,则客户无需对该等买入之成本负责。

  7. 证券保管

    6.1任何寄存邦盟汇骏证券妥为保管的证券,邦盟汇骏证券可以酌情决定︰
    (a)(倘属注册证券)以客户名义或邦盟汇骏证券的代理人名义注册﹔或
    (b)存放于邦盟汇骏证券的往来银行或提供文件保管设施的其他任何机构之指定户口妥为保管,费用由客户承担。倘属香港的证券,该机构须为证监会认可的提供保管服务之机构。

    6.2倘证券非以客户的名义注册,邦盟汇骏证券于收到该等证券所获派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时,须根据与客户的协定扣除有关费用后记入客户的户口或支付或转帐予客户。倘该等证券属于邦盟汇骏证券代客户持有较大数量的同一证券的一部份,客户有权按客户所占的比例获得该等证券的利益。

    6.3客户同意就户口的保管服务,按邦盟汇骏证券酌情订定并不时通知客户的费用或条款支付服务费。

    6.4除保证金客户外,邦盟汇骏证券作为经纪人,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7(2)条规定﹐倘无客户的书面授权,则不得︰
    (a)将客户的任何证券存放银行业机构﹐作为邦盟汇骏证券所获预支或贷款的抵押品,或存放在中央结算,作为履行邦盟汇骏证券在结算系统下之责任的抵押品;
    (b)借贷客户的任何证券;及
    (c) 基于任何目的以其他方式放弃客户的任何证券之持有权(交由客户持有或按客户指示的放弃持有权除外)。

    6.5为清算结欠邦盟汇骏证券任何及所有未缴付户口款项(如适用),须有如下前提,方可将客户购买的证券交付予客户︰
    (a)该等证券已完全支付;及
    (b)该等证券不受任何留置权约束。
  8. 代客户持有现金

    7.1除因交易收到的现金以及用以支付未清算交易及/或用以履行客户其他债务的现金外,所有代客户持有的现金均应按不时订定的法律要求存入一持牌银行开设的客户信托账户。

    7.2 除非另有相反书面协议,客户谨此同意邦盟汇骏证券绝对地为其本身之用途及利益随时或不时扣留、提取及保留下列任何 或全部随时或不时赚取、累算、支付、记贷或其留存款项之任何或全部利息︰
    (a)就证券交易代客户户口收取;
    (b)代或基于客户本身;
    (c) 由邦盟汇骏证券依照证券条例建立的任何信托账户;
    (d)由邦盟汇骏证券或其代名人、代理人、代表、联络人或银行家无论任何情况、出于任何目的或就任何交易收取或持有
  9. 联名户口

    8.1当客户包括多于一位人士时﹕
    (a)各人之法律责任及义务均是共同及个别的,述及客户的地方,依内文要求,必须为指称他们任何一位或每一位而言;
    (b)邦盟汇骏证券有权但无责任按照他们任何一位指示或请求行事;
    (c)每一位客户均受约束,即使任何原本要受约束或打算要受约束的其他客户或其他人士由于种种原因未被约束;及
    (d)邦盟汇骏证券向任何一位联名户口持有人作出的通知、支付及交付,将会全面及充份地解除邦盟汇骏证券根据本协议须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的义务。
    8.2 倘若客户包括多于一位人士,任何此等人士之离世 (其他此等人士仍在世)不会令本协议终止,离世者在户口内之权益将转归该(等)在世人士名下,但邦盟汇骏证券就该已离世人士应承担之法律责任,可强制执行该离世人士之遗产。该(等)在世人士中任何人士得悉上述任何死讯时,必须马上书面通知邦盟汇骏证券。
  10. 留置权、抵销权及户口的合并

    9.1所有客户户口内的证券均受制于以第一固定押记形式而产生并有利于邦盟汇骏证券的留置权,以确保客户履行对邦盟汇骏证券代客户进行证券交易而产生的责任。除此之外,邦盟汇骏证券对代理客户买入的任何及所有证券,或其户口中客户享有权益 (无论是否个别或与其他人共同持有),以及邦盟汇骏证券任何时候代理客户持有的所有现金和其他财产均受制于以第一固定押记形式而产生的留置权,以作为客户因证券交易而须向邦盟汇骏证券支付的款项及/或债务的连续保证,此类保证将包括任何时候因上述证券的赎回、红股、优先权、期权或其他方式产生或提供的股金、股份 (及其股息或利息)、认股权证、款项或资产。如果客户对邦盟汇骏证券的任何负债无法承索支付、逾期或因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支付义务,邦盟汇骏证券有权本着诚信原则以其认为合适的时间、方式、价格和条件将上述保证全部或部份卖出或处置,并将出售或处置所获的净收益以及当时邦盟汇骏证券所掌握的任何款项用以偿还客户对邦盟汇骏证券的债务。
    9.2在条例及有关规则的规限下,邦盟汇骏证券可随时或不时及在没有向客户作出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及尽管户口已作出任何结算或不论其他何种事宜的情况下,有权将客户的任何或所有户口 (不论是何种性质及是否个别或与其他人共同持有) 加以合并或综合,及抵销或转移任何一个或以上该等户口中存有的任何款项、证券及/或其他财产,以清偿客户在其他任何户口所欠邦盟汇骏证券的欠债,义务或责任、不论该等欠债、义务或责任是现在的还是未来的、实际的还是或有的、基本的还是附属的、分别的还是合共的,以及是有抵押的还是无抵押的。凡该种抵销、综合、合并或转移须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则该兑换须依照邦盟汇骏证券最终决定的兑换率计算。
  11. 修改

    10.1邦盟汇骏证券有绝对酌情权不时增加、修订、删除或取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及条件,并通知客户有关变更,而该等变更将会在有关通知指明的日期生效。

    10.2客户知悉并同意,如果客户不接受邦盟汇骏证券不时通知客户的任何修改 ( 包括邦盟汇骏证券佣金比率及收费等的修改 ) 客户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终止条款终止此协议。客户进一步同意,如果客户在交易之前未有向邦盟汇骏证券明确表达对该等修改的反对意见,而继续允许邦盟汇骏证券完成在户口的任何交易,则客户应被视为接受此类修改。
  12. 法律责任限度及弥偿

    11.1 只是以良好信念行事,邦盟汇骏证券即无须就延迟或未有履行其义务或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承担责任。此外,邦盟汇骏证券无须对任何直接或间接地源自任何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政府限制、实施紧急程序、交易所裁决、第三者行为、停牌或停市、通讯设施的故障或停顿、战争、罢工、市场状况、骚动、恐怖主义行为或恐吓、天灾或任何邦盟汇骏证券控制范围以外的行为的后果负责。

    11.2客户进一步同意邦盟汇骏证券(包括邦盟汇骏证券董事、高级职员、持牌代表及雇员)不应就所提供的任何资料负上法律责任,无论资料是否应客户之要求而提供。

    11.3 就所有针对邦盟汇骏证券(包括邦盟汇骏证券董事、高级职员、持牌代表及雇员)而作出的申索、诉讼、法律责任 (无论是否实际或潜在的) 及针对彼等而进行的法律程序而言,客户将会全数加以弥偿及承担任何彼等履行其义务或提供服务或行使本协议之下的权利、权力或酌情权,包括由邦盟汇骏证券为保障或强制执行其权利,或在本协议之下的抵押品权益 (无论是否因客户的失责或遗反所致),而蒙受或招致的损失、讼费、费用或开支 (包括法律开支)。
  13. 失责

    12.1倘为下述任何失责行为,所有客户亏欠邦盟汇骏证券的款项连同利息即变成到期及须即时缴交,而无须发出任何通知或要求︰
    (a)若邦盟汇骏证券认为客户在与或透过邦盟汇骏证券进行任何交易时,违反或不遵守本协议的重要条款;
    (b)客户向邦盟汇骏证券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在作出时于要项上已属不正确或其后变成不正确;
    (c)为遵守任何有关交易所或结算所的规则或条例;
    (d)当客户离世(倘若是联名户口本协议第8.2条款将适用)或被宣布失去能力,或客户本身或有人向客户作出破产和清盘呈请,或就客户自愿或强制清盘已作出命令或已通过议决案,或已召开会议审议一项指称客户应予清盘的议决案;
    (e)有人向客户在邦盟汇骏证券的户口发出财物扣押令或类似的命令;或
    (f)当客户户口变成不活动且结余为零 (即户口中既无证券亦无现金)或负数 (倘若客户对邦盟汇骏证券有欠债),及当在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统称「失责」),邦盟汇骏证券将会拥有绝对酌情权,在无须给予通知或请求及在不会影响其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的情况下,即时︰

    (i) 将邦盟汇骏证券所持有开属于客户的财产全部或部份,以其最终决定的方式及条款加以出售或变现,并将所得的净款项 (扣除有关费用、开支及成本后) 用以履行客户对邦盟汇骏证券应尽的义务或偿还客户亏欠邦盟汇骏证券的债务;
    (ii) 取消任何仍未执行的证券买卖盘;
    (iii) 将户口中的任何或全部证券长仓出售;
    (iv) 买入证券以填补户口的任何或全部短仓;及/或
    (v) 行使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
  14. 终止

    13.1任何一方可随时给予对方不少于七(7)个营业日预先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但若为客户所作出的失责﹐邦盟汇骏证券随时即可终止协议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户。

    13.2任何在终止前订立之交易或任何一方在终止前取得的权利﹑权力﹑职责及义务﹐均不应因本协议之终止而受影响或妨碍。

    13.3在终止本协议时﹐客户将须即时向邦盟汇骏证券偿还任何及所有到期或未清剿欠款。

    13.4如果在已通知(由于失责除外)终止本协议后客户的户口有任何款项或证券结余﹐客户同意在终止日期起的七日(7)之内提取该结余。如果客户没有这样做,客户同意邦盟汇骏证券在无须负责任何损失或后果的情况下,可代表客户市场上或以邦盟汇骏证券合理决定的方式、时间及价格出售或处置客户的证券,并将相当于出售所得净额及户口的款项结余以支票方式寄给客户最后所知地址,有关风险则由客户独自承担。
  15. 通知及通讯

    14.1邦盟汇骏证券给予的任何通知或通讯须视为已经作出或给予客户︰
    (a)如以信件方式作出,当有关信件以亲手方式送递时有关通知便生效;或以预付邮资邮件方式作出时,如客户在香港,则在寄出该邮件两(2)日后有关通知便生效;或如客户不在香港,则当该邮件寄出五(5)日后有关通知便生效;及
    (b)如果由电传、图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作出,则在有关信息向客户传送或可由客户读取时便生效。

    14.2邦盟汇骏证券也可能与客户通过口头方式联络。对于任何留在客户的电话答录机﹑语音信箱抑或其他类似电子或机械装置上的资讯,应被视为在留下时即已被客户收悉。

    14.3就任何由客户作出的通知或通讯,客户必须个人承担有关风险,且唯有邦盟汇骏证券实际收到有关通知后方能生效。

    14.4除非客户书面另行通知邦盟汇骏证券,客户明示同意邦盟汇骏证券可通过电子方式传送任何通知、文件或通讯。

    14.5客户同意定期查看其用于接收邦盟汇骏证券通讯的邮箱、电子邮箱、传真机和其他设备。对因客户未能、延误或疏于检查上述通讯来源或设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邦盟汇骏证券将不负任何责任。

    14.6客户明悉﹐如果由于客户未能提供﹑更新及/或通知邦盟汇骏证券有关其户口的最新和准确的资料,而导致邮件无法送达或退回,邦盟汇骏证券出于对户口安全和完整的考虑可以临时或永久停止或限制其户口活动。

    14.7客户有责任在收到所有有关客户的交易或其他户口活动资讯的确认回单、确认单、成交单据和户口对账单后第一时间内对其进行审核。除非客户在收到或被认为收到上述资讯后的七(7)日内向邦盟汇骏证券提出书面的异议通知,否则所有上述文件中包含的交易或其他资讯将对客户具有约束力。无论何种情况,邦盟汇骏证券保留客户对相关交易及资讯的异议是否有效的决定权。
  16. 一般条款

    15.1所有就交易、结算或邦盟汇骏证券根据本协议条款所采取的行动而涉及的汇兑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15.2倘邦盟汇骏证券作出证券条例所定义的失责行为而导致客户遭受金钱损失,客户有权向根据证券条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索偿,但须受到该投资者赔偿基金不时制定的条款所规限。

    15.3就本协议中所提供资讯有任何重大更改﹐邦盟汇骏证券及客户分别有责任通知对方(具体请参照操作准则第 6.2(a), (b), (d), (e)及(f))

    15.4本协议条款与条件具延续性,不因客户之业务有任何更改或继承(包括客户破产或离世)而终止﹐并且对客户之继承人(等)、遗产代理人(等) 或认许转让人 (等) 具约束力。

    15.5就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事宜而言﹐时间属于重要因素。

    15.6就本协议的任何权利的弃权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弃权方签署。本协议的权利、权力、补救及特权属累积性的,并没有排除任何因法律所订明的权利、权力、补救及特权。即使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的任何全部或部份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假设此等情况构成放弃声明而排除日后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

    15.7本协议的每项条款乃个别和独立于其他条款,而如果其中一项或多于一项的条款是或变成无效或未能执行﹐本协议余下条款的效力、合法性及执行性将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15.8 邦盟汇骏证券无须知会客户或得到客户的同意即有权将邦盟汇骏证券在本协议之下的全部或部份权利、权益或义务在认为恰当下向其联属人指派、转移或处置。客户不能在未有取得邦盟汇骏证券的事先书面同意情况下,将客户在本协议或在本协议之下的全部或部份权利、权益或义务指派、转移或处置予第三者。
  17. 风险披露声明

    16.1客户知悉第3部份A所作出的有关风险披露声明乃本协议的构成部份。倘客户从事邦盟汇骏证券提供的保证金交易及/电子交易服务,则客户须进一步知悉分别于第3部份B及/或第3部份C所作出的相关风险披露声明。
  18. 陈述﹑保证及承诺

    17.1 客户陈述其已达必须的法定年龄并精神上适合签订协议。倘客户为机构客户,则须已从公司股东及董事取得一切所需的同意及采取所有所需行动,以令其可签订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17.2除开户时申请书中所披露以外,客户向邦盟汇骏证券陈述并保证客户没有跟任何邦盟汇骏证券或其联属公司之董事、雇员或持牌代表存在亲属关系。倘客户与任何该等董事、雇员或持牌代表存在或变成存在亲属关系,客户同意将该等关系的存在和性质及时通知邦盟汇骏证券,同时知悉邦盟汇骏证券在收到此通知后,有酌情权选择是否终止其户口。倘为机构客户,则本17.2及下述17.3条款中所指的客户包括机构客户的董事,股东及获授权代理人。

    17.3除非客户已预先以书面向邦盟汇骏证券披露,客户现陈述其并非任何交易所、结算所的董事或雇员或根据证券条例之持牌人或注册人士。

    17.4 本协议及其履行及所载的义务不会及将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规、客户的公司章程条文或附例 (如适用)、或构成遗反客户受约束的协议或安排所指的失责事宜。

    17.5在未得到邦盟汇骏证券的书面同意之前,客户不会抵押、质押或允许其户口中的证券或款项存有任何抵押或质押,或就该等证券或款项授予一项期权或本意是授予期权。

    17.6本协议中所有陈述及保证将会视作为在替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每宗交易或买卖,或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之前已再次重复作出。

第2部份 C – 适用于电子交易客户之附加条款及细则

  1. 除本协议第2部份A之外,第2部份订定客户与邦盟汇骏证券开设电子交易户口,并以该户口进行交易时所必须遵行之条款。且客户于第2部份C中将被称之为电子交易客户。
  2. 电子交易客户同意使用电子交易服务作为与邦盟汇骏证券通讯以及传递资讯、数据及文件予电子交易客户的媒体(为免疑问,文件的传递包括但不限于透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方式递送户口的成交单据、交易确认、结单及其他电子形式的文件)。
  3. 电子交易客户接纳透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体所进行的交易及接收或接触到的服务而引致之风险。
  4. 电子交易客户知悉适用于电子交易服务及户口的使用、操作、政策及程序的有关资料已可于任何时候由服务网页或其他适用的有线或无线设施供客户取得,且已阅读及明悉对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及户口之电子交易客户具约束力并不时被修改、更正及补充之服务条款。倘本协议的条款与该等资料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应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准。
  5. 电子交易客户不会及不会尝试影响、修改、破解程式、反向编程方式或以任何方式改变或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电子交易服务。
  6. 电子交易客户应为电子交易服务的唯一获授权用户,并知悉该服务会需要电子交易客户使用各种识别及存取代码,包括密码、户口识别码及其他用户识别,以使用该服务及户口。而电子交易客户对其经电子交易服务而获得的所有交易密码、户口识别码、用户识别及户口号码有责任保密及于任何时间予以恰当使用。
  7. 电子交易客户同意于其知悉出现任何损失、盗窃或未获授权使用电子交易客户的密码、户口识别码、用户识别、户口或户口号码,或任何未获授权使用电子交易服务或以上提供之任何资讯或数据时,即时通知邦盟汇骏证券。
  8. 电子交易客户知悉任何透过电子交易服务提供的任何有关证券及证券市场的资料及数据 (包括新闻及即时报价) 乃邦盟汇骏证券从任何为证券交易所及市场及不时委聘之其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所取得。电子交易客户进一步确认并接受;
    (a) 该等资料服务及数据或可能受版权法律的保护,并提供限于作为个人及非商业性之用途。电子交易客户不得未经该等服务供应商的准许下使用、复制、再传递、发放、出售、发布、出版、广播、传阅或作其他商业用途。
    (b) 该等资料及数据乃邦盟汇骏证券从其相信乃可靠之来源所获取,邦盟汇骏证券或该等服务供应商并不担保任何该等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即时性及先后次序。
  9. 电子交易客户确认并同意就其对透过电子交易服务而取得的资料或数据之依赖,或该等资料或数据的可用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即时性,或其依据该等资料或数据所采取的行动或作出的决定,不论邦盟汇骏证券或任何服务供应商均不会向电子交易客户负责。
  10. 邦盟汇骏证券有权不执行电子交易客户的指令,直至电子交易客户之户口内有足够可即时动用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有关交易结算之用。
  11. 电子交易客户确认并同意,除非及直至收到邦盟汇骏证券的讯息确认收到电子交易客户的指令或确认已执行其指令,否则邦盟汇骏证券无须视为收到或已执行电子交易客户之指令。
  12. 电子交易客户确认并同意若电子交易服务暂时失灵,经邦盟汇骏证券权力下取得电子交易客户的资料并完全确认其身份后,电子客户可于该时段内继续操作其户口。
  13. 电子交易客户同意邦盟汇骏证券无须就电子交易客户使用或试图使用电子交易服务而产生之损失承受任何法律责任。电子交易客户进一步同意承担因使用电子交易服务而遭受之全部损失、惟因邦盟汇骏证券故意违责所导致之损失除外。
第3部份 A – 适用于所有客户之风险披露声明

客户应知悉以下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潜在风险。

证券交易的风险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证券交易的风险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动性很低。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客户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

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资料只可以在联交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

在联交所买卖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假如客户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股票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按照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 (试验计划) 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客户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咨询邦盟汇骏证券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客户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非以联交所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投资人民币计价产品的风险

货币风险
假如客户将赎回或出售产品所得的人民币转换成其他货币,客户须承受人民币贬值的风险,因为人民币是受到转换限制及外汇管制的货币。

汇率风险
人民币兑换港元之汇率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国际之政治及经济条件之转变和其他很多因素所影响。每当需要货币换算时,邦盟汇骏证券将全权决定有关货币之间汇率。每当需将投资产品平仓或以其他方式抛售时,有关货币之间汇率波动所产生的风险、费用及汇兑盈亏,将全由客户承担。

发行人/交易对手信贷风险
人民币产品须面对发行人的信贷风险及无力偿债风险。客户应该仔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程度,再作出投资决定。由于人民币产品亦可能投资于衍生工具,客户亦须承受衍生工具发行人违约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对产品的回报有负面影响,更可能构成重大损失。

衍生产品之风险披露声明
本文内容乃取自香港交易所网页,邦盟汇骏证券确信在所示日期时,此资料来自可靠来源。邦盟汇骏证券及/香港交易所竭力确保所提供之资料准确可靠,但不保证资料绝对可靠;如因资料不确或遗漏而引致任何损失或损害,邦盟汇骏证券及/香港交易所概不负责(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合约责任或其他)。 投资者应进一步参阅上市文件及有关发行商发出的招股章程及其他文件内有关证券的全部详情,包括所涉及之风险,并在作任何决定前,先行谘询其独立、合资格之法律、财务、税务、会计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一些相关风险

市场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为追踪某些指数、行业/领域又或资产组别(如股票、债券或商品) 的表现。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用不同策略达至目标,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采取防守策略。投资者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资产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准备。

追踪误差
这是指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表现与相关指数/资产的表现脱节,原因可以来自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费及其他费用、相关指数/资产改变组合、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的复制策略等等因素。(常见的复制策略包括完全复制/选具代表性样本以及综合复制,详见下文。)

以折让或溢价交易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价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其资产净值,当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问题,在市场大幅波动兼变化不定期间尤其多见,专门追踪一些对直接投资设限的市场/行业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亦可能会有此情况。

外汇风险
若投资者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流通量风险
证券庄家是负责提供流通量、方便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所参与者。尽管交易所买卖基金多有一个或以上的证券庄家,但若有证券庄家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不同复制策略涉及对手风险

(a) 完全复制及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采用完全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通常是按基准的相同比重投资于所有的成份股/资产。采取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的,则只投资于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关成份股/资产。直接投资相关资产而不经第三者所发行合成复制工具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其交易对手风险通常不是太大问题。

(b) 综合复制策略-采用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透过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踪基准的表现。现时,采取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可再分为两种:
(i)以掉期合约构成
   总回报掉期(total return swaps)让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以复制基金基准的表现而不用购买其相关资产。
   以掉期合约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掉期交易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ii)以衍生工具构成
   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综合复制相关基准的经济利益。有关衍生工具可由一个或多个发行商发行。
   以衍生工具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发行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发行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交易所买卖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责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权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远低于当初所得之数,令交易所买卖基金损失严重。

投资者是否了解并能审慎评估不同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结构及特色会有何影响极为重要。

结构性产品的一些相关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责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权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远低于当初所得之数,令交易所买卖基金损失严重。

非抵押产品风险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投资者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投资者须细阅上市文件。

杠杆风险
结构性产品如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均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投资者须留意,结构性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

有效期的考虑
结构性产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不值。投资者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特殊价格移动
结构性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外汇风险
若投资者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流通量风险
联交所规定所有结构性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 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止。

买卖衍生权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时间损耗风险
假若其他情况不变,衍生权证愈接近到期日,价值会愈低,因此不能视为长线投资。

波幅风险

衍生权证的价格可随相关资产价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资者须注意相关资产的波幅。

买卖牛熊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强制收回风险

投资者买卖牛熊证,须留意牛熊证可以即日「取消」或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证的相关资产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证即停止买卖。届时,投资者只能收回已停止买卖的牛熊证由产品发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计算出来的剩余价值 (注意:剩余价值可以是零)。

融资成本

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证被收回,投资者即损失牛熊证整个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式载于牛熊证的上市文件。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邦盟汇骏证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倘若客户向邦盟汇骏证券提供授权书,允许邦盟汇骏证券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么客户便须尽快亲身收取所有关于客户户口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第3部份 B – 适用于保证金客户之附加风险披露声明

除第3部份A所披露风险外,保证金客户亦应知悉以下与保证金交易相关的潜在风险。

提供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向邦盟汇骏证券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某份证券借贷协议书使用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融通,或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倘若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是由邦盟汇骏证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客户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为有效。此外,除非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客户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十二(12)个月。若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此外,倘若邦盟汇骏证券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十四(14)日向客户发出有关授权将被视为已延期的提示,而客户对于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以此方式将该授权延续不表示反对,则客户的授权将会在没有客户的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客户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邦盟汇骏证券可能需要授权书,以便例如向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准将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邦盟汇骏证券应向客户阐释将为目的而使用授权书。

倘若客户签署授权书,而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已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对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作出押记。虽然邦盟汇骏证券根据客户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须对客户负责,但邦盟汇骏证券的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客户损失其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大多数持牌或注册人士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户口。倘若客户毋需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客户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户口。

保证金买卖的风险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客户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客户存放于邦盟汇骏证券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买卖指示,例如 “止蚀” 或 “限价” 指示无法执行。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倘若客户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客户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客户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户将要为其户口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客户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

第3部份 C – 适用于电子交易客户之附加风险披露声明

除第3部份A所披露风险外,电子交易客户亦应知悉以下与电子交易相关的潜在风险。

电子交易服务的风险
于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方式或设施上进行接驳、通讯及交易涉及公共网络之使用,会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若邦盟汇骏证券之电子交易系统被黑客入侵及取得敏感数据及资料或制造程式错误或病毒以破坏其功能,则电子交易系统 (包括客户之户口) 可能受到损坏。虽然邦盟汇骏证券已采用及/或执行多种措施及程序 ( 如︰使用登入密码、加密技术、防火墙系统 ) 以防止未获授权者进入电子交易系统及客户之户口,但这并不保证此类措施及程序能即时有效地防止及应付所有形式之攻击。

因为不可预料的网络繁忙及其他原因,互联网或任何其他电子方式是一种与生俱来不可靠之通讯媒介,且其不可靠性亦非邦盟汇骏证券所能控制。因此,该等不可靠性可能造成传送、收取、执行指令或其他资讯 ( 如︰取消或更改客户原有之指令 ) 时会出现延误,使得在执行客户指令时出现延误或以不同于客户发出指令时的价格执行其指令,通讯设施亦会出现故障或中断及/或基于某些理由,邦盟汇骏证券可能完全无法执行客户的指令。倘客户在发出指令后取消或更改原来指令,而邦盟汇骏证券若已经执行客户原来的指令或未有足够时间执行客户其后的指令,邦盟汇骏证券将不会接受该等指令。因而,客户须在收市前发出及时的指示。

透过电子交易服务提供的有关证券及证券市场的资料及数据乃邦盟汇骏证券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及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处所取得。由于市场反覆波动,数据传送过程可能受到延迟及基于其他原因,资料及数据可能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及次序不正确。所以任何依赖于这些资料及数据可导致不正确的投资决定及/或行动。

第3部份 D – 沪港通及深港通 - 客户需知

除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特别列明不应用在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的交易安排及特征外,上交所市场及深交所市场(各自为「中华通市场」,合称为「两个中华通市场」)的北向交易将分别根据两个中华通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投资者应完全了解并遵守内地有关短线交易利润及披露责任的法规。投资者必须遵守上交所规则、深交所规则及中国内地有关沪股通及深股通交易的适用法律。

沪港通及深港通的北向交易只分别涉及上交所及深交所A股的二级市场。北向交易投资者不能参与上交所及深交所的首次公开招股活动。

深港通开通初期,能通过深股通买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机构专业投资者。

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发行公司只被要求以简体中文发布公司文件,并不能提供英文翻译版本。
  1. 根据现行内地惯例,北向交易投资者作为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股票的实益拥有人并不能委任代表代其亲身出席股东大会。但是,香港结算会整合投资者的投票指示,尽力透过指定网路投票平台递交一份综合投票结果予相关的沪股通╱深股通股票发行公司。
  2. 北向交易只限于包括在合资格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名单(「名单」)的股票,此名单可不时更改。沪股通╱深股通股票将在特定情况下只允许卖出而暂停买入(「只供出售的沪股通╱深股通股票」),此等情况包括该等沪股通╱深股通股票不再属于有关指数成份股;及╱或该等沪股通╱深股通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及╱或该等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相应的H股不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及╱或(只适用于深股通股票)该等深股通股票在之后的指数成份股定期检讨中,被认定市值少于人民币60亿元。只供出售的沪股通╱深股通股票名单将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网站或按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公布,并可不时更改。只供出售的沪股通╱深股通股票可能会影响北向交易投资者的投资组合及策略。
  3. (只适用于保证金证券买卖户口)邦盟汇骏将不时公布「A股可抵押名单」及其抵押比率,由于客户仅可对合资格的沪股通及深股通保证金交易股票进行孖展买卖,因此,此「A股可抵押名单」上之A股必须为「合资格沪股通保证金交易股票名单」或「合资格深股通保证金交易股票名单」(合称为「保证金交易名单」)上的A股。联交所将在香港交易所网站或按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公布保证金交易名单,并不时更新或修订该名单。保证金交易名单上只载列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可同时买入及卖出的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邦盟汇骏的「A股可抵押名单」将根据保证金交易名单不时作出相应修订。
  4. 北向交易将按照上交所及深交所的交易时间进行。联交所将于内地市场早市及午市开市前5分钟开始接受订单。
  5. 北向交易只有在香港及上海两地市场均为交易日、而且两地市场的银行在相应的款项交收日均开放时才会开放。客户须因应其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在不能进行北向交易的期间承担 A 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6. 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将受制于跨境投资总额度(“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如果沪股通及深港通的交易金额超过其相关额度规定,买盘将会被拒绝。
  7. (只适用于保证金证券买卖户口)按上交所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若有个别A股的孖展买卖交投超出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订定的上限,上交所及深交所可各自暂停该A股在其市场的孖展买卖活动。当孖展买卖交投降至低于规定比例时再重新接受孖展买卖。现时,当个别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监控指标」)到达25%时,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会暂停该个别合资格股票的孖展买卖。当监控指标跌至低于20%时,上交所╱深交所会恢复孖展买卖。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于其网站刊发监控指标已达到25%的个别A股。
  8. (只适用于保证金证券买卖户口)根据上交所及深交所要求,孖展买卖订单将在传递至上交所及深交所系统时被特别标示为孖展买卖订单。
  9. 北向交易全日只接受限价订单(限价订单可于指定价格或更优价格撮合)。北向交易并不接受修改订单。投资者若要修改北向交易订单,必须先取消原有订单,然后根据当时额度余额情况再重新输入新订单,并重新排队。
  10. 上交所及深交所对股票设有价格限制,联交所亦会对北向买盘进行动态价格检查,如果北向订单的价格超出价格限制,订单将会被拒绝。
  11. 沪港通投资将受制于中国证监会实施的境外持股比例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北向交易投资者的订单有机会被拒绝,甚或被强制出售其股份。
  12. 关于北向交易,股份于T日交收﹔投资者需于T+1日交收款项。
  13. 北向交易投资者需缴交由相关监管机构制定而有别于一般香港上市股票交易的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印花税及其他税项等,此等规定将不时改变。
  14. 北向交易不可进行上交所及深交所A股的无备兑卖空或其他任何融券活动,亦不允许大宗交易。所有交易必须在两个中华通市场进行,不设场外交易或非自动对盘交易。另外,由于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均以无纸化形式发行,中央结算系统证券存管处将不设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实物股票记存及提取服务。
  15. 两个中华通市场均不允许回转交易,客户只可于T+1日或之后出售相关股票。北向交易设有交易前检查。客户如需经邦盟汇骏沽出所持有的A股,必须在不迟于沽出当天(T日)开市前成功把该A股股票转至客户于邦盟汇骏持有的证券帐户中。如果客户的邦盟汇骏证券帐户于当天开市前没有足够相关卖盘的股票数量,邦盟汇骏将拒绝相关卖盘。
  16. 邦盟汇骏有权于紧急情况(如恶劣天气情况)下取消客户订单。如果在紧急情况(例如联交所失去与上交所的所有联络管道等)下,客户的取消买卖盘指令未能发出,而订单经已配对及执行,客户须承担交收责任。
  17. 中华通投资并不属于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赔偿基金”)的涵盖范围,北向交易投资者并不会因持牌中介人或认可财务机构的违约事项导致任何金钱损失而得到赔偿基金的赔偿。
  18. 投资者须接纳北向交易所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禁限、对违反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及规例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
  19. 倘有违反上交所规则、或上交所的上市规则或上交所规则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责任的情况,上交所有权进行调查,并可能透过联交所要求邦盟汇骏提供相关资料及材料协助调查。
  20. 中华通的规则会于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深交所网站(http:// www.szse.cn)作不时更改,客户须于参与北向交易前浏览该等网站并详阅相关文件。
  21. 所有交易必须在上交所进行,不设场外交易或非自动对盘交易,客户不得进行无备兑卖空活动。
  22. 交易所参与者、其客户或任何第三方若因为沪股通交易或CSC而直接或间接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香港交易所、联交所、联交所子公司、上交所及上交所子公司以及其各自的董事、雇员及代理人概不负责。
所有用中华通交易的客户必须同意和承诺如下:
  1. 客户应为市场行情的最终使用者及不可将市场行情向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转发,无论是免费或以其他方式;
  2. 客户不可使用或容许使用市场行情作非法用途;
  3. 客户不会将市场行情用于开发指数及其他可交易产品;
  4. 客户只会于其日常业务运作中使用市场行情(其中不包括发放市场行情给任何个人或第三方,无论是否以获利为目的),或让客户的软件系统供应商使用市场行情作为开发、连接或应用相关的软件,以为客户提供市场行情的解析和应用的软件服务;
  5. 北向交易只有在香港及上海两地市场均为交易日、而且两地市场的银行在相应的款项交收日均开放时才会开放。客户须因应其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在不能进行北向交易的期间承担 A 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6. 市场行情乃属于中华通市场营运者;
  7. 非市场行情的资讯乃属于联交所或共同属于联交所及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视乎情况而定);



免责声名

「上海证券交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尽力保证所提供资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资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 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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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其控股公司及/或该等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均尽力保证所提供资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资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