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協議書

本文件連同相關之開戶申請書內,均載有重要條款及細則,其適用於及構成客戶與邦盟滙駿證券之間就有關開設戶口而訂定之協議。誠請客戶細閱本協議,並予以保留以作日後參考之用。
內容目錄


第1部份 – 定義及釋義
第2部份 A – 標準條款及細則
第2部份 B – 適用於保證金客戶之附加條款及細則
第2部份 C – 適用於電子交易客戶之附加條款及細則
第3部份 A – 標準風險披露聲明
第3部份 B –適用於保證金客戶之附加風險披露聲明
第3部份 C –適用於電子交易客戶之附加風險披露聲明
第3部份 D –滬港通及深港通 - 客戶需知


客戶執此要求邦盟滙駿證券為客戶開設戶口,並同意接受下述條款及細則之約束︰

第1部份 – 定義及釋義
  1.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在本協議書內,下列詞語之釋義如下︰
    「戶口」 指不時以客戶名義在邦盟滙駿證券開設並保留的任何證券交易戶口,包括現金戶口、保證金戶口以及電子交易戶口
    「開戶申請書」 指因應客戶在邦盟滙駿證券開設一個或多個戶口之申請,邦盟滙駿證券不時訂明的開戶申請書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 不論實際如何稱述 )
    「聯屬人」 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控制或與其他實體方共同控制之個人、機構、合夥公司或其他形式實體任何一方,或任何該等實體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
    「協議」 指本文件,有關之開戶申請書以及其他所有在此隨附,可不時進行修改、更正或補充的相關文件(包括收費表),其條款及細則將構成相關客戶與邦盟滙駿證券之間具有法律約束的合約
    「獲授權代理人」 指根據邦盟滙駿證券所要求的形式,獲得客戶授權並不時知會邦盟滙駿證券,可代客戶向邦盟滙駿證券發出指令的人士
    「營業日」 指香港銀行普通營業的日子 ( 星期六除外 )
    「現金客戶」 指不時以其名義在邦盟滙駿證券開設並保留現金戶口之客戶
    「客戶」 指任何在邦盟滙駿證券簽訂 (無論單獨或共同) 有關開戶申請書並同意接受及受本協議之條款約束之邦盟滙駿證券個人及/或機構客戶,包括現金客戶、保證金客戶及電子交易客戶
    「客戶資料政策」 指邦盟滙駿證券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制訂並不時作出修改、更正或補充之私隱政策
    「操作準則」 指不時生效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作準則》
    「不活動」 指就任何戶口而言,在過去連續三十六(36)個月內無錄得任何交易活動之戶口狀況
    「電子交易服務」 指由邦盟滙駿證券及/或其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可供客戶通過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有線、無線等電子手段,發出指令進行證券買、賣或處置,並收取相關資訊的設施
    「電子交易客戶」 指不時以其名義在邦盟滙駿證券開設並保留電子交易戶口,因此得以享用邦盟滙駿證券提供的電子交易服務之客戶
    「聯交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央結算」 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令」 指客戶及/或獲授權人士就買入、賣出、證券轉讓或交易等所作出的指令或任何其他附帶指令
    「保險金客戶」 指不時以其名義在邦盟滙駿證券開設並保留保證金戶口之客戶
    「邦盟滙駿證券」 指邦盟滙駿證券有限公司
    「證券」 定義與《證券條例》中所界定的相同
    「證監會」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條例」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571章)
    「交易」 指任何邦盟滙駿證券為或代客戶作出的證券交易或其他附帶交易
  2. 本協議加插之標題僅為方便之用,不應視為本協議之構成部份。
  3. 在文意許可情況下,「客戶」一詞亦包括其繼承人,遺產代理人及認可承讓人。
  4.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協議中述及的單數形式應包含複數形式,反之亦然。任何指某一性別之字詞應包含各種性別,任何指稱人士應包含個人、商號、法人團體或非法團團體。
  5. 所有本協議述及的法規或法例條文,乃包括該等法規或法例條文不時修改或替代,已修改或替代的條款,以及相關法規之附屬法例。
  6. 本協議中述及的條款及附錄,皆乃指本協議條款及附錄。
  7. 即使在本協議中述及“其他”、“附加”及“包括”,其前或後已有字詞或例子標示其一特定類別之行為、事件或事物,亦不應因而只局限性地解釋。
  8. 除非在此另有所指,本協議述及之時間乃指香港時間。
第2部份A-標準條款及細則
  1. 適用範圍
  2. 1.1本條款構成本協議標準條款及細則,除文意另有所指,對所有客戶及/或邦盟滙駿證券具有約束力。若客戶獲准從事保證金交易/或使用邦盟滙駿證券所提供的電子交易服務,則該等客戶將進而受制於第2部份B及/或第2部份C條款。倘有抵觸之處,指定服務之條文將凌駕一般條文。

    1.2客戶同意並謹此不可撤回地全權委任邦盟滙駿證券作為客戶真正及合法受權人,在法律許可的全面範圍內為客戶及代表客 戶執行本協議的條款,並於邦盟滙駿證券認為在履行本協議的目的有所需要或合宜之時,以客戶或邦盟滙駿證券本身的名義採取任何行動及簽訂任何文件或文書。
  3. 戶口

    2.1客戶確認所有有關戶口的資料,包括開戶申請書所載資料均完整及正確。倘若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客戶將會以書面通知邦盟滙駿證券。確保戶口資料的正確性,並就任何差異及時知會邦盟滙駿證券乃客戶之責任。

    2.2邦盟滙駿證券獲授權對客戶進行信貸調查及查詢,以確定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及核實所提供的資料。客戶亦明白,邦盟滙駿證券會將客戶之資料提供予信貸資料代理人及在客戶欠繳情況下提供予債務徵收代理人。

    2.3邦盟滙駿證券將會對戶口資料予以保密,但可以遵從監管機構、執法機構或其他主管當局 (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證監會、廉政公署) 之規定或要求,或遵守庭令或法例條文而提供該等資料予他們,即使戶口在該等請求前已終結。

    2.4邦盟滙駿證券是依據邦盟滙駿證券的客戶資料政策來收集和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客戶可隨時要求索閱有關資料政策的副本。
  4. 適用法例及法規
    3.1 一切交易須按照適用於邦盟滙駿證券的所有法例、法規、監管指引、規例、慣例而執行。該等亦包括聯交所、中央結算及證監會不時生效的法規、守則及指引。客戶將受所有邦盟滙駿證券根據該等法例、法規、監管指引、規例、慣例而採取的行動約束。客戶亦同意不論其所居住地 (或如客戶是一間公司,其註冊地點) 為何,任何與邦盟滙駿證券之爭議將會依邦盟滙駿證券酌情考慮交與證監會處理,而不會交與其他任何司法區域的監管機構處理。

    3.2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香港法律執行。

    3.3如果客戶是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人士或註冊的公司,必須在邦盟滙駿證券要求時即時委任一名於香港的人士或代理作為其法律文件的接收人,以收取任何涉及客戶的法律訴訟的所有通知及訊息。而客戶亦同意就在香港法院進行的法律訴訟而言,任何送達法律文件接收人的法律文件,即構成送達法律文件予客戶。

    3.4本協議的條文不得在運作上消除﹑排除或限制於香港法律下任何客戶之權利或邦盟滙駿證券之責任。
  5. 指令和交易
    4.1邦盟滙駿證券將作為客戶的代理人執行交易,除非邦盟滙駿證券 (在綜合日結單上,包括相關交易的成交單據及收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文書) 表明邦盟滙駿證券是以主事人之身份行事。

    4.2客戶同意邦盟滙駿證券無須就任何與客戶和代客戶進行交易或業務所獲取的,或向任何人士提供的任何佣金、報酬、回佣或其他利益向客戶作出交待。

    4.3客戶同意邦盟滙駿證券 ( 包括其董事、高級職員、持牌代表及僱員)不會提供稅務、法律或投資建議,亦不會就任何證券或交易的適當性提出任何建議或推薦。客戶同意獨立的、不依賴邦盟滙駿證券就其發出的指令作出決定和判斷。倘客戶需要邦盟滙駿證券的投資建議,需與邦盟滙駿證券另行簽訂協議。

    4.4客戶或其獲授權代理人可向邦盟滙駿證券發出指令 ( 邦盟滙駿證券有酌情權拒絕接納有關指令)以代客戶執行交易或其他事務。邦盟滙駿證券可就據稱和合理地相信來自客戶或獲授權代理人代客戶發出的口頭、書面或電子形式的指令而行事。邦盟滙駿證券無責任去核對發出指令人士之身份。

    4.5除客戶另有書面通知邦盟滙駿證券,客戶確認客戶為其戶口名下證券最終受益者,不受任何留置權、押記、權益或產權負擔影響,依據本協議所產生的貿押除外及客戶會對其最終發出指令所涉及的所有交易負責。倘涉及客戶戶口任何個別交易,客戶非最終發出指令的人士/實體 (法定或其他形式),或列為收取商業或經濟利益/或承擔商業或經濟損失和風險的人士/實體(法定或其他形式),客戶承諾並同意將該等人士/實體的身份、地址、聯絡方法或其他細節資料在發出指令前提供給邦盟滙駿證券。客戶亦承諾並同意在邦盟滙駿證券提出書面要求兩(2)個營業日之內,將上述資料提供給邦盟滙駿證券或直接提交相關交易所,政府機關或監管機構,且此等承諾及協定在本協議終止後尚存。

    4.6客戶確認除非邦盟滙駿證券實際收到客戶關於一項或多項特定交易的相反意向的書面通知,否則客戶將不會下令邦盟滙駿證券在聯交所或透過聯交所執行賣空指令 (其釋義按證券條例表1第1部第1條所訂定)。

    4.7在不影響上述第4.6條款的原則下,關於每一個按客戶指示在聯交所和經由聯交所進行的賣空指示,客戶明白證券條例第170條第171條及其相關的附屬法例的有關條款,並同意確保客戶及任何其他有關人士將會遵守該等條款。

    4.8客戶就所有交易須支付邦盟滙駿證券已知會客戶的佣金和交易費,繳付聯交所及/或證監會徵收的適用費用和徵費,並繳付所有相關的印花稅。邦盟滙駿證券可從客戶戶口中扣除該等佣金、收費、徵費、費用及稅項。客戶知悉並同意佣金費率和各項費用純粹由邦盟滙駿證券、聯交所、證監會和其他政府機構決定和設置,並可能隨時改變。

    4.9邦盟滙駿證券在適當考慮市場慣例、適用規例及對所有客戶是否公平之後,可決定在執行客戶指令時的優先次序。

    4.10邦盟滙駿證券可在沒有事先知會客戶情況下,將客戶和其他客戶的指令合併執行。這可能較獨立執行客戶指令帶來較有利或不利的執行價格。如果未有足夠的證券以滿足此等經合併的指令,邦盟滙駿證券可在適當地考慮市場慣例及對客戶是否公平後,將有關交易在客戶們之間分配。

    4.11對於因通訊設施的損壞或失靈,或因任何邦盟滙駿證券無法控制的失誤而導致指令的傳送出現延誤或失敗,邦盟滙駿證券將無須承擔責任。

    4.12由於客觀限制及證券價格之迅速變化﹐邦盟滙駿證券可能未必能夠全數執行或依照某個時間的報價或按“最佳價格”或“市場價”執行客戶的指令,客戶同意受是等執行約束。

    4.13所有由客戶就交易發出的指令,會在發出指令當天整日有效。在聯交所收市後或其他聯交所要求的到期日之後,該等指令會自動取消。該等指令可能會在自動取消或收悉取消指示前任何時間被邦盟滙駿證券執行,而客戶對如是執行的交易承擔一切責任。

    4.14客戶或會要求取消或更改其有關的交易指令,但邦盟滙駿證券有酌情權 (是等酌情權將不會被不合理地行使) 拒絕接納該等要求。該等取消和修改指令,只會在獲執行之前被接納。由於市價盤指令會即時被執行,因此幾乎沒有可能予以取消。倘若在取消前客戶的指令已被部份或全數執行,客戶對被執行的交易承擔一切責任,而邦盟滙駿證券不會因而產生有關法律責任。

    4.15客戶明白及同意邦盟滙駿證券會使用電話綠音系統將邦盟滙駿證券與客戶及客戶的獲授權代理人等的對話交談及指令錄音。客戶知悉並保證每個獲授權代理人亦同意邦盟滙駿證券進行此等錄音。

    4.16客戶可要求邦盟滙駿證券代表其認購發行之證券。邦盟滙駿證券可能必須要就該項申請作出保證或聲明,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邦盟滙駿證券獲應有授權代表客戶作出該等申請;
    (b)除邦盟滙駿證券代客戶提出之申請外,客戶並無以自己或透過其他任何人士提出該等申請。
    客戶謹此表明授權邦盟滙駿證券向聯交所或有關證券發行人提供該項保證或聲明。客戶知悉有關證券之發行人將依賴上述 申述,決定是否就邦盟滙駿證券作為客戶的代理人代客戶提出之申請作出股份分配。

    4.17在客人要求下,邦盟滙駿證券可根據與客戶另行簽訂之協議,向客戶提供財務融通,以有助認購發行證券,或繼續持有 (如適用) 該等證券。

    4.18客戶明白邦盟滙駿證券通常並不接受止蝕盤指令。倘該等指令被接受,邦盟滙駿證券並不擔保是等指令之執行。

    4.19客戶同意邦盟滙駿證券有酌情權及無須事先通知,即可禁止或限制客戶通過名下戶口進行證券交易。客戶亦同意邦盟滙駿證券無須為是等限制行為承擔任何實際或假設的損失及/或賠償。

  6. 結算

    5.1除另有協議外,就每一宗交易,除非邦盟滙駿證券已代客戶持有足夠現金或證券供結算交易﹐否則客戶應在邦盟滙駿證券就該項交易通知客戶的期限之前︰
    (a)向邦盟滙駿證券支付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可以交付的證券﹔或
    (b)以其他方式確保邦盟滙駿證券收到此等資金和證券。

       倘客戶未能如此行事﹐邦盟滙駿證券可以代客戶﹕
    (i)(若屬買入交易)出售買入的證券﹔及
    (ii) (若屬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證券以進行交易的交收。

    5.2客戶將會彌償邦盟滙駿證券因客戶的交收失誤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成本﹑費用及開支。

    5.3客戶同意就每宗交收的失誤﹐按邦盟滙駿證券不時釐定及通知客戶的罰款率及其他是類條款支付罰款。

    5.4客戶同意所有逾期未付款項 ( 包括對客戶裁定的欠付債務所引起的利息)﹐按邦盟滙駿證券不時酌情規定並通知客戶的罰款率及其他是類條款支付罰款。客戶同意支付或償還邦盟滙駿證券因追收客戶逾期未付款項及其他戶口內未付的不足數額所產生的所有成本及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法庭開支及其他相關費用。

    5.5客戶知悉邦盟滙駿證券代客戶可能向其他方已購買任何證券,而其交付不能被保證。在邦盟滙駿證券已同客戶確認完成有關購買交易的情況下,倘賣方或其經紀人未能在結算日及時交收,而邦盟滙駿證券又必須買入證券以便對交易進行結算,則客戶無需對該等買入之成本負責。

  7. 證券保管

    6.1任何寄存邦盟滙駿證券妥為保管的證券,邦盟滙駿證券可以酌情決定︰
    (a)(倘屬註冊證券)以客戶名義或邦盟滙駿證券的代理人名義註冊﹔或
    (b)存放於邦盟滙駿證券的往來銀行或提供文件保管設施的其他任何機構之指定戶口妥為保管,費用由客戶承擔。倘屬香港的證券,該機構須為證監會認可的提供保管服務之機構。

    6.2倘證券非以客戶的名義註冊,邦盟滙駿證券於收到該等證券所獲派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時,須根據與客戶的協定扣除有關費用後記入客戶的戶口或支付或轉帳予客戶。倘該等證券屬於邦盟滙駿證券代客戶持有較大數量的同一證券的一部份,客戶有權按客戶所佔的比例獲得該等證券的利益。

    6.3客戶同意就戶口的保管服務,按邦盟滙駿證券酌情訂定並不時通知客戶的費用或條款支付服務費。

    6.4除保證金客戶外,邦盟滙駿證券作為經紀人,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7(2)條規定﹐倘無客戶的書面授權,則不得︰
    (a)將客戶的任何證券存放銀行業機構﹐作為邦盟滙駿證券所獲預支或貸款的抵押品,或存放在中央結算,作為履行邦盟滙駿證券在結算系統下之責任的抵押品;
    (b)借貸客戶的任何證券;及
    (c) 基於任何目的以其他方式放棄客戶的任何證券之持有權(交由客戶持有或按客戶指示的放棄持有權除外)。

    6.5為清算結欠邦盟滙駿證券任何及所有未繳付戶口款項(如適用),須有如下前提,方可將客戶購買的證券交付予客戶︰
    (a)該等證券已完全支付;及
    (b)該等證券不受任何留置權約束。
  8. 代客戶持有現金

    7.1除因交易收到的現金以及用以支付未清算交易及/或用以履行客戶其他債務的現金外,所有代客戶持有的現金均應按不時訂定的法律要求存入一持牌銀行開設的客戶信託賬戶。

    7.2 除非另有相反書面協議,客戶謹此同意邦盟滙駿證券絕對地為其本身之用途及利益隨時或不時扣留、提取及保留下列任何 或全部隨時或不時賺取、累算、支付、記貸或其留存款項之任何或全部利息︰
    (a)就證券交易代客戶戶口收取;
    (b)代或基於客戶本身;
    (c) 由邦盟滙駿證券依照證券條例建立的任何信託賬戶;
    (d)由邦盟滙駿證券或其代名人、代理人、代表、聯絡人或銀行家無論任何情況、出於任何目的或就任何交易收取或持有
  9. 聯名戶口

    8.1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
    (a)各人之法律責任及義務均是共同及個別的,述及客戶的地方,依內文要求,必須為指稱他們任何一位或每一位而言;
    (b)邦盟滙駿證券有權但無責任按照他們任何一位指示或請求行事;
    (c)每一位客戶均受約束,即使任何原本要受約束或打算要受約束的其他客戶或其他人士由於種種原因未被約束;及
    (d)邦盟滙駿證券向任何一位聯名戶口持有人作出的通知、支付及交付,將會全面及充份地解除邦盟滙駿證券根據本協議須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的義務。
    8.2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任何此等人士之離世 (其他此等人士仍在世)不會令本協議終止,離世者在戶口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在世人士名下,但邦盟滙駿證券就該已離世人士應承擔之法律責任,可強制執行該離世人士之遺產。該(等)在世人士中任何人士得悉上述任何死訊時,必須馬上書面通知邦盟滙駿證券。
  10. 留置權、抵銷權及戶口的合併

    9.1所有客戶戶口內的證券均受制於以第一固定押記形式而產生並有利於邦盟滙駿證券的留置權,以確保客戶履行對邦盟滙駿證券代客戶進行證券交易而產生的責任。除此之外,邦盟滙駿證券對代理客戶買入的任何及所有證券,或其戶口中客戶享有權益 (無論是否個別或與其他人共同持有),以及邦盟滙駿證券任何時候代理客戶持有的所有現金和其他財產均受制於以第一固定押記形式而產生的留置權,以作為客戶因證券交易而須向邦盟滙駿證券支付的款項及/或債務的連續保證,此類保證將包括任何時候因上述證券的贖回、紅股、優先權、期權或其他方式產生或提供的股金、股份 (及其股息或利息)、認股權證、款項或資產。如果客戶對邦盟滙駿證券的任何負債無法承索支付、逾期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履行支付義務,邦盟滙駿證券有權本著誠信原則以其認為合適的時間、方式、價格和條件將上述保證全部或部份賣出或處置,並將出售或處置所獲的淨收益以及當時邦盟滙駿證券所掌握的任何款項用以償還客戶對邦盟滙駿證券的債務。
    9.2在條例及有關規則的規限下,邦盟滙駿證券可隨時或不時及在沒有向客戶作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及儘管戶口已作出任何結算或不論其他何種事宜的情況下,有權將客戶的任何或所有戶口 (不論是何種性質及是否個別或與其他人共同持有) 加以合併或綜合,及抵銷或轉移任何一個或以上該等戶口中存有的任何款項、證券及/或其他財產,以清償客戶在其他任何戶口所欠邦盟滙駿證券的欠債,義務或責任、不論該等欠債、義務或責任是現在的還是未來的、實際的還是或有的、基本的還是附屬的、分別的還是合共的,以及是有抵押的還是無抵押的。凡該種抵銷、綜合、合併或轉移須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則該兌換須依照邦盟滙駿證券最終決定的兌換率計算。
  11. 修改

    10.1邦盟滙駿證券有絕對酌情權不時增加、修訂、刪除或取代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並通知客戶有關變更,而該等變更將會在有關通知指明的日期生效。

    10.2客戶知悉並同意,如果客戶不接受邦盟滙駿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任何修改 ( 包括邦盟滙駿證券佣金比率及收費等的修改 ) 客戶有權根據本協議的終止條款終止此協議。客戶進一步同意,如果客戶在交易之前未有向邦盟滙駿證券明確表達對該等修改的反對意見,而繼續允許邦盟滙駿證券完成在戶口的任何交易,則客戶應被視為接受此類修改。
  12. 法律責任限度及彌償

    11.1 只是以良好信念行事,邦盟滙駿證券即無須就延遲或未有履行其義務或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責任。此外,邦盟滙駿證券無須對任何直接或間接地源自任何無法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政府限制、實施緊急程序、交易所裁決、第三者行為、停牌或停市、通訊設施的故障或停頓、戰爭、罷工、市場狀況、騷動、恐怖主義行為或恐嚇、天災或任何邦盟滙駿證券控制範圍以外的行為的後果負責。

    11.2客戶進一步同意邦盟滙駿證券(包括邦盟滙駿證券董事、高級職員、持牌代表及僱員)不應就所提供的任何資料負上法律責任,無論資料是否應客戶之要求而提供。

    11.3 就所有針對邦盟滙駿證券(包括邦盟滙駿證券董事、高級職員、持牌代表及僱員)而作出的申索、訴訟、法律責任 (無論是否實際或潛在的) 及針對彼等而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客戶將會全數加以彌償及承擔任何彼等履行其義務或提供服務或行使本協議之下的權利、權力或酌情權,包括由邦盟滙駿證券為保障或強制執行其權利,或在本協議之下的抵押品權益 (無論是否因客戶的失責或遺反所致),而蒙受或招致的損失、訟費、費用或開支 (包括法律開支)。
  13. 失責

    12.1倘為下述任何失責行為,所有客戶虧欠邦盟滙駿證券的款項連同利息即變成到期及須即時繳交,而無須發出任何通知或要求︰
    (a)若邦盟滙駿證券認為客戶在與或透過邦盟滙駿證券進行任何交易時,違反或不遵守本協議的重要條款;
    (b)客戶向邦盟滙駿證券作出的任何陳述、保證和承諾在作出時於要項上已屬不正確或其後變成不正確;
    (c)為遵守任何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規則或條例;
    (d)當客戶離世(倘若是聯名戶口本協議第8.2條款將適用)或被宣佈失去能力,或客戶本身或有人向客戶作出破產和清盤呈請,或就客戶自願或強制清盤已作出命令或已通過議決案,或已召開會議審議一項指稱客戶應予清盤的議決案;
    (e)有人向客戶在邦盟滙駿證券的戶口發出財物扣押令或類似的命令;或
    (f)當客戶戶口變成不活動且結餘為零 (即戶口中既無證券亦無現金)或負數 (倘若客戶對邦盟滙駿證券有欠債),及當在出現以上任何一種情況(統稱「失責」),邦盟滙駿證券將會擁有絕對酌情權,在無須給予通知或請求及在不會影響其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的情況下,即時︰

    (i) 將邦盟滙駿證券所持有開屬於客戶的財產全部或部份,以其最終決定的方式及條款加以出售或變現,並將所得的淨款項 (扣除有關費用、開支及成本後) 用以履行客戶對邦盟滙駿證券應盡的義務或償還客戶虧欠邦盟滙駿證券的債務;
    (ii) 取消任何仍未執行的證券買賣盤;
    (iii) 將戶口中的任何或全部證券長倉出售;
    (iv) 買入證券以填補戶口的任何或全部短倉;及/或
    (v) 行使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
  14. 終止

    13.1任何一方可隨時給予對方不少於七(7)個營業日預先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但若為客戶所作出的失責﹐邦盟滙駿證券隨時即可終止協議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

    13.2任何在終止前訂立之交易或任何一方在終止前取得的權利﹑權力﹑職責及義務﹐均不應因本協議之終止而受影響或妨礙。

    13.3在終止本協議時﹐客戶將須即時向邦盟滙駿證券償還任何及所有到期或未清剿欠款。

    13.4如果在已通知(由於失責除外)終止本協議後客戶的戶口有任何款項或證券結餘﹐客戶同意在終止日期起的七日(7)之內提取該結餘。如果客戶沒有這樣做,客戶同意邦盟滙駿證券在無須負責任何損失或後果的情況下,可代表客戶市場上或以邦盟滙駿證券合理決定的方式、時間及價格出售或處置客戶的證券,並將相當於出售所得淨額及戶口的款項結餘以支票方式寄給客戶最後所知地址,有關風險則由客戶獨自承擔。
  15. 通知及通訊

    14.1邦盟滙駿證券給予的任何通知或通訊須視為已經作出或給予客戶︰
    (a)如以信件方式作出,當有關信件以親手方式送遞時有關通知便生效;或以預付郵資郵件方式作出時,如客戶在香港,則在寄出該郵件兩(2)日後有關通知便生效;或如客戶不在香港,則當該郵件寄出五(5)日後有關通知便生效;及
    (b)如果由電傳、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作出,則在有關信息向客戶傳送或可由客戶讀取時便生效。

    14.2邦盟滙駿證券也可能與客戶通過口頭方式聯絡。對於任何留在客戶的電話答錄機﹑語音信箱抑或其他類似電子或機械裝置上的資訊,應被視為在留下時即已被客戶收悉。

    14.3就任何由客戶作出的通知或通訊,客戶必須個人承擔有關風險,且唯有邦盟滙駿證券實際收到有關通知後方能生效。

    14.4除非客戶書面另行通知邦盟滙駿證券,客戶明示同意邦盟滙駿證券可通過電子方式傳送任何通知、文件或通訊。

    14.5客戶同意定期查看其用於接收邦盟滙駿證券通訊的郵箱、電子郵箱、傳真機和其他設備。對因客戶未能、延誤或疏於檢查上述通訊來源或設施而造成的任何損失,邦盟滙駿證券將不負任何責任。

    14.6客戶明悉﹐如果由於客戶未能提供﹑更新及/或通知邦盟滙駿證券有關其戶口的最新和準確的資料,而導致郵件無法送達或退回,邦盟滙駿證券出於對戶口安全和完整的考慮可以臨時或永久停止或限制其戶口活動。

    14.7客戶有責任在收到所有有關客戶的交易或其他戶口活動資訊的確認回單、確認單、成交單據和戶口對賬單後第一時間內對其進行審核。除非客戶在收到或被認為收到上述資訊後的七(7)日內向邦盟滙駿證券提出書面的異議通知,否則所有上述文件中包含的交易或其他資訊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無論何種情況,邦盟滙駿證券保留客戶對相關交易及資訊的異議是否有效的決定權。
  16. 一般條款

    15.1所有就交易、結算或邦盟滙駿證券根據本協議條款所採取的行動而涉及的匯兌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15.2倘邦盟滙駿證券作出證券條例所定義的失責行為而導致客戶遭受金錢損失,客戶有權向根據證券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但須受到該投資者賠償基金不時制定的條款所規限。

    15.3就本協議中所提供資訊有任何重大更改﹐邦盟滙駿證券及客戶分別有責任通知對方(具體請參照操作準則第 6.2(a), (b), (d), (e)及(f))

    15.4本協議條款與條件具延續性,不因客戶之業務有任何更改或繼承(包括客戶破產或離世)而終止﹐並且對客戶之繼承人(等)、遺產代理人(等) 或認許轉讓人 (等) 具約束力。

    15.5就本協議所產生的一切事宜而言﹐時間屬於重要因素。

    15.6就本協議的任何權利的棄權聲明必須以書面形式由棄權方簽署。本協議的權利、權力、補救及特權屬累積性的,並沒有排除任何因法律所訂明的權利、權力、補救及特權。即使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的任何全部或部份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應假設此等情況構成放棄聲明而排除日後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

    15.7本協議的每項條款乃個別和獨立於其他條款,而如果其中一項或多於一項的條款是或變成無效或未能執行﹐本協議餘下條款的效力、合法性及執行性將不會因此而受到任何影響或損害。

    15.8 邦盟滙駿證券無須知會客戶或得到客戶的同意即有權將邦盟滙駿證券在本協議之下的全部或部份權利、權益或義務在認為恰當下向其聯屬人指派、轉移或處置。客戶不能在未有取得邦盟滙駿證券的事先書面同意情況下,將客戶在本協議或在本協議之下的全部或部份權利、權益或義務指派、轉移或處置予第三者。
  17. 風險披露聲明

    16.1客戶知悉第3部份A所作出的有關風險披露聲明乃本協議的構成部份。倘客戶從事邦盟滙駿證券提供的保證金交易及/電子交易服務,則客戶須進一步知悉分別於第3部份B及/或第3部份C所作出的相關風險披露聲明。
  18. 陳述﹑保證及承諾

    17.1 客戶陳述其已達必須的法定年齡並精神上適合簽訂協議。倘客戶為機構客戶,則須已從公司股東及董事取得一切所需的同意及採取所有所需行動,以令其可簽訂本協議和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

    17.2除開戶時申請書中所披露以外,客戶向邦盟滙駿證券陳述並保證客戶沒有跟任何邦盟滙駿證券或其聯屬公司之董事、僱員或持牌代表存在親屬關係。倘客戶與任何該等董事、僱員或持牌代表存在或變成存在親屬關係,客戶同意將該等關係的存在和性質及時通知邦盟滙駿證券,同時知悉邦盟滙駿證券在收到此通知後,有酌情權選擇是否終止其戶口。倘為機構客戶,則本17.2及下述17.3條款中所指的客戶包括機構客戶的董事,股東及獲授權代理人。

    17.3除非客戶已預先以書面向邦盟滙駿證券披露,客戶現陳述其並非任何交易所、結算所的董事或僱員或根據證券條例之持牌人或註冊人士。

    17.4 本協議及其履行及所載的義務不會及將不會違反任何適用的法規、客戶的公司章程條文或附例 (如適用)、或構成遺反客戶受約束的協議或安排所指的失責事宜。

    17.5在未得到邦盟滙駿證券的書面同意之前,客戶不會抵押、質押或允許其戶口中的證券或款項存有任何抵押或質押,或就該等證券或款項授予一項期權或本意是授予期權。

    17.6本協議中所有陳述及保證將會視作為在替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每宗交易或買賣,或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之前已再次重複作出。

第2部份 C – 適用於電子交易客戶之附加條款及細則

  1. 除本協議第2部份A之外,第2部份訂定客戶與邦盟滙駿證券開設電子交易戶口,並以該戶口進行交易時所必須遵行之條款。且客戶於第2部份C中將被稱之為電子交易客戶。
  2. 電子交易客戶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作為與邦盟滙駿證券通訊以及傳遞資訊、數據及文件予電子交易客戶的媒體(為免疑問,文件的傳遞包括但不限於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方式遞送戶口的成交單據、交易確認、結單及其他電子形式的文件)。
  3. 電子交易客戶接納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體所進行的交易及接收或接觸到的服務而引致之風險。
  4. 電子交易客戶知悉適用於電子交易服務及戶口的使用、操作、政策及程序的有關資料已可於任何時候由服務網頁或其他適用的有線或無線設施供客戶取得,且已閱讀及明悉對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及戶口之電子交易客戶具約束力並不時被修改、更正及補充之服務條款。倘本協議的條款與該等資料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則應以本協議的條款為準。
  5. 電子交易客戶不會及不會嘗試影響、修改、破解程式、反向編程方式或以任何方式改變或在未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電子交易服務。
  6. 電子交易客戶應為電子交易服務的唯一獲授權用戶,並知悉該服務會需要電子交易客戶使用各種識別及存取代碼,包括密碼、戶口識別碼及其他用戶識別,以使用該服務及戶口。而電子交易客戶對其經電子交易服務而獲得的所有交易密碼、戶口識別碼、用戶識別及戶口號碼有責任保密及於任何時間予以恰當使用。
  7. 電子交易客戶同意於其知悉出現任何損失、盜竊或未獲授權使用電子交易客戶的密碼、戶口識別碼、用戶識別、戶口或戶口號碼,或任何未獲授權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或以上提供之任何資訊或數據時,即時通知邦盟滙駿證券。
  8. 電子交易客戶知悉任何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的任何有關證券及證券市場的資料及數據 (包括新聞及即時報價) 乃邦盟滙駿證券從任何為證券交易所及市場及不時委聘之其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取得。電子交易客戶進一步確認並接受;
    (a) 該等資料服務及數據或可能受版權法律的保護,並提供限於作為個人及非商業性之用途。電子交易客戶不得未經該等服務供應商的准許下使用、複製、再傳遞、發放、出售、發佈、出版、廣播、傳閱或作其他商業用途。
    (b) 該等資料及數據乃邦盟滙駿證券從其相信乃可靠之來源所獲取,邦盟滙駿證券或該等服務供應商並不擔保任何該等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即時性及先後次序。
  9. 電子交易客戶確認並同意就其對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而取得的資料或數據之依賴,或該等資料或數據的可用性、準確性、完整性或即時性,或其依據該等資料或數據所採取的行動或作出的決定,不論邦盟滙駿證券或任何服務供應商均不會向電子交易客戶負責。
  10. 邦盟滙駿證券有權不執行電子交易客戶的指令,直至電子交易客戶之戶口內有足夠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證券作為有關交易結算之用。
  11. 電子交易客戶確認並同意,除非及直至收到邦盟滙駿證券的訊息確認收到電子交易客戶的指令或確認已執行其指令,否則邦盟滙駿證券無須視為收到或已執行電子交易客戶之指令。
  12. 電子交易客戶確認並同意若電子交易服務暫時失靈,經邦盟滙駿證券權力下取得電子交易客戶的資料並完全確認其身份後,電子客戶可於該時段內繼續操作其戶口。
  13. 電子交易客戶同意邦盟滙駿證券無須就電子交易客戶使用或試圖使用電子交易服務而產生之損失承受任何法律責任。電子交易客戶進一步同意承擔因使用電子交易服務而遭受之全部損失、惟因邦盟滙駿證券故意違責所導致之損失除外。
第3部份 A – 適用於所有客戶之風險披露聲明

客戶應知悉以下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潛在風險。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證券交易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動性很低。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聯交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在聯交所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股票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 (試驗計劃) 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咨詢邦盟滙駿證券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聯交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投資人民幣計價產品的風險

貨幣風險
假如客戶將贖回或出售產品所得的人民幣轉換成其他貨幣,客戶須承受人民幣貶值的風險,因為人民幣是受到轉換限制及外匯管制的貨幣。

匯率風險
人民幣兌換港元之匯率會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國際之政治及經濟條件之轉變和其他很多因素所影響。每當需要貨幣換算時,邦盟滙駿證券將全權決定有關貨幣之間匯率。每當需將投資產品平倉或以其他方式拋售時,有關貨幣之間匯率波動所產生的風險、費用及匯兌盈虧,將全由客戶承擔。

發行人/交易對手信貸風險
人民幣產品須面對發行人的信貸風險及無力償債風險。客戶應該仔細考慮發行人的信用程度,再作出投資決定。由於人民幣產品亦可能投資於衍生工具,客戶亦須承受衍生工具發行人違約的風險。這些風險可能對產品的回報有負面影響,更可能構成重大損失。

衍生產品之風險披露聲明
本文內容乃取自香港交易所網頁,邦盟滙駿證券確信在所示日期時,此資料來自可靠來源。邦盟滙駿證券及/香港交易所竭力確保所提供之資料準確可靠,但不保證資料絕對可靠;如因資料不確或遺漏而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邦盟滙駿證券及/香港交易所概不負責(不論是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合約責任或其他)。 投資者應進一步參閱上市文件及有關發行商發出的招股章程及其他文件內有關證券的全部詳情,包括所涉及之風險,並在作任何決定前,先行諮詢其獨立、合資格之法律、財務、稅務、會計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一些相關風險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 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詳見下文。)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a)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b) 綜合複製策略-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i)以掉期合約構成
   總回報掉期(total return swaps)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ii)以衍生工具構成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投資者是否了解並能審慎評估不同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結構及特色會有何影響極為重要。

結構性產品的一些相關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上市文件。

槓桿風險
結構性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均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特殊價格移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流通量風險
聯交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 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止。

買賣衍生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買賣牛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強制收回風險

投資者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 (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邦盟滙駿證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倘若客戶向邦盟滙駿證券提供授權書,允許邦盟滙駿證券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客戶便須盡快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戶口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第3部份 B – 適用於保證金客戶之附加風險披露聲明

除第3部份A所披露風險外,保證金客戶亦應知悉以下與保證金交易相關的潛在風險。

提供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邦盟滙駿證券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融通,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倘若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邦盟滙駿證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為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十二(12)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倘若邦盟滙駿證券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十四(14)日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延期的提示,而客戶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邦盟滙駿證券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邦盟滙駿證券應向客戶闡釋將為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邦盟滙駿證券根據客戶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邦盟滙駿證券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大多數持牌或註冊人士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戶口。倘若客戶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客戶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戶口。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邦盟滙駿證券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 “止蝕” 或 “限價” 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倘若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戶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其戶口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

第3部份 C – 適用於電子交易客戶之附加風險披露聲明

除第3部份A所披露風險外,電子交易客戶亦應知悉以下與電子交易相關的潛在風險。

電子交易服務的風險
於互聯網或其他電子方式或設施上進行接駁、通訊及交易涉及公共網絡之使用,會成為黑客攻擊的目標。若邦盟滙駿證券之電子交易系統被黑客入侵及取得敏感數據及資料或製造程式錯誤或病毒以破壞其功能,則電子交易系統 (包括客戶之戶口) 可能受到損壞。雖然邦盟滙駿證券已採用及/或執行多種措施及程序 ( 如︰使用登入密碼、加密技術、防火牆系統 ) 以防止未獲授權者進入電子交易系統及客戶之戶口,但這並不保證此類措施及程序能即時有效地防止及應付所有形式之攻擊。

因為不可預料的網絡繁忙及其他原因,互聯網或任何其他電子方式是一種與生俱來不可靠之通訊媒介,且其不可靠性亦非邦盟滙駿證券所能控制。因此,該等不可靠性可能造成傳送、收取、執行指令或其他資訊 ( 如︰取消或更改客戶原有之指令 ) 時會出現延誤,使得在執行客戶指令時出現延誤或以不同於客戶發出指令時的價格執行其指令,通訊設施亦會出現故障或中斷及/或基於某些理由,邦盟滙駿證券可能完全無法執行客戶的指令。倘客戶在發出指令後取消或更改原來指令,而邦盟滙駿證券若已經執行客戶原來的指令或未有足夠時間執行客戶其後的指令,邦盟滙駿證券將不會接受該等指令。因而,客戶須在收市前發出及時的指示。

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的有關證券及證券市場的資料及數據乃邦盟滙駿證券從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市場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處所取得。由於市場反覆波動,數據傳送過程可能受到延遲及基於其他原因,資料及數據可能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及次序不正確。所以任何依賴於這些資料及數據可導致不正確的投資決定及/或行動。

第3部份 D – 滬港通及深港通 - 客戶需知

除聯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特別列明不應用在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的交易安排及特徵外,上交所市場及深交所市場(各自為「中華通市場」,合稱為「兩個中華通市場」)的北向交易將分別根據兩個中華通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投資者應完全瞭解並遵守內地有關短線交易利潤及披露責任的法規。投資者必須遵守上交所規則、深交所規則及中國內地有關滬股通及深股通交易的適用法律。

滬港通及深港通的北向交易只分別涉及上交所及深交所A股的二級市場。北向交易投資者不能參與上交所及深交所的首次公開招股活動。

深港通開通初期,能通過深股通買賣深交所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僅限於機構專業投資者。

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發行公司只被要求以簡體中文發佈公司文件,並不能提供英文翻譯版本。
  1. 根據現行內地慣例,北向交易投資者作為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股票的實益擁有人並不能委任代表代其親身出席股東大會。但是,香港結算會整合投資者的投票指示,盡力透過指定網路投票平台遞交一份綜合投票結果予相關的滬股通╱深股通股票發行公司。
  2. 北向交易只限於包括在合資格滬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名單(「名單」)的股票,此名單可不時更改。滬股通╱深股通股票將在特定情況下只允許賣出而暫停買入(「只供出售的滬股通╱深股通股票」),此等情況包括該等滬股通╱深股通股票不再屬於有關指數成份股;及╱或該等滬股通╱深股通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及╱或該等滬股通╱深股通股票相應的H股不再在聯交所掛牌買賣;及╱或(只適用於深股通股票)該等深股通股票在之後的指數成份股定期檢討中,被認定市值少於人民幣60億元。只供出售的滬股通╱深股通股票名單將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網站或按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公布,並可不時更改。只供出售的滬股通╱深股通股票可能會影響北向交易投資者的投資組合及策略。
  3. (只適用於保證金證券買賣戶口)邦盟滙駿將不時公佈「A股可抵押名單」及其抵押比率,由於客戶僅可對合資格的滬股通及深股通保證金交易股票進行孖展買賣,因此,此「A股可抵押名單」上之A股必須為「合資格滬股通保證金交易股票名單」或「合資格深股通保證金交易股票名單」(合稱為「保證金交易名單」)上的A股。聯交所將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或按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公布保證金交易名單,並不時更新或修訂該名單。保證金交易名單上只載列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可同時買入及賣出的滬股通及深股通股票。邦盟滙駿的「A股可抵押名單」將根據保證金交易名單不時作出相應修訂。
  4. 北向交易將按照上交所及深交所的交易時間進行。聯交所將於內地市場早市及午市開市前5分鐘開始接受訂單。
  5. 北向交易只有在香港及上海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客戶須因應其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不能進行北向交易的期間承擔 A 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6. 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將受制於跨境投資總額度(“總額度”)以及每日額度,如果滬股通及深港通的交易金額超過其相關額度規定,買盤將會被拒絕。
  7. (只適用於保證金證券買賣戶口)按上交所及深交所的相關規則,若有個別A股的孖展買賣交投超出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訂定的上限,上交所及深交所可各自暫停該A股在其市場的孖展買賣活動。當孖展買賣交投降至低於規定比例時再重新接受孖展買賣。現時,當個別股票的融資監控指標(「監控指標」)到達25%時,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會暫停該個別合資格股票的孖展買賣。當監控指標跌至低於20%時,上交所╱深交所會恢復孖展買賣。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於其網站刊發監控指標已達到25%的個別A股。
  8. (只適用於保證金證券買賣戶口)根據上交所及深交所要求,孖展買賣訂單將在傳遞至上交所及深交所系統時被特別標示為孖展買賣訂單。
  9. 北向交易全日只接受限價訂單(限價訂單可於指定價格或更優價格撮合)。北向交易並不接受修改訂單。投資者若要修改北向交易訂單,必須先取消原有訂單,然後根據當時額度餘額情況再重新輸入新訂單,並重新排隊。
  10. 上交所及深交所對股票設有價格限制,聯交所亦會對北向買盤進行動態價格檢查,如果北向訂單的價格超出價格限制,訂單將會被拒絕。
  11. 滬港通投資將受制於中國證監會實施的境外持股比例限制,根據相關規定,北向交易投資者的訂單有機會被拒絕,甚或被強制出售其股份。
  12. 關於北向交易,股份於T日交收﹔投資者需於T+1日交收款項。
  13. 北向交易投資者需繳交由相關監管機構制定而有別於一般香港上市股票交易的費用,包括交易費用、印花稅及其他稅項等,此等規定將不時改變。
  14. 北向交易不可進行上交所及深交所A股的無備兌賣空或其他任何融券活動,亦不允許大宗交易。所有交易必須在兩個中華通市場進行,不設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另外,由於滬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均以無紙化形式發行,中央結算系統證券存管處將不設滬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實物股票記存及提取服務。
  15. 兩個中華通市場均不允許回轉交易,客戶只可於T+1日或之後出售相關股票。北向交易設有交易前檢查。客戶如需經邦盟滙駿沽出所持有的A股,必須在不遲於沽出當天(T日)開市前成功把該A股股票轉至客戶於邦盟滙駿持有的證券帳戶中。如果客戶的邦盟滙駿證券帳戶於當天開市前沒有足夠相關賣盤的股票數量,邦盟滙駿將拒絕相關賣盤。
  16. 邦盟滙駿有權於緊急情況(如惡劣天氣情況)下取消客戶訂單。如果在緊急情況(例如聯交所失去與上交所的所有聯絡管道等)下,客戶的取消買賣盤指令未能發出,而訂單經已配對及執行,客戶須承擔交收責任。
  17. 中華通投資並不屬於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賠償基金”)的涵蓋範圍,北向交易投資者並不會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的違約事項導致任何金錢損失而得到賠償基金的賠償。
  18. 投資者須接納北向交易所涉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買賣滬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禁限、對違反上交所上市規則、上交所規則、深交所上市規則、深交所規則及其他適用法律及規例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19. 倘有違反上交所規則、或上交所的上市規則或上交所規則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責任的情況,上交所有權進行調查,並可能透過聯交所要求邦盟滙駿提供相關資料及材料協助調查。
  20. 中華通的規則會於聯交所網站(http://www.hkex.com.hk)上交所網站(http://www.sse.com.cn)及深交所網站(http://www.szse.cn)作不時更改,客戶須於參與北向交易前瀏覽該等網站並詳閱相關文件。
  21. 所有交易必須在上交所進行,不設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客戶不得進行無備兌賣空活動。
  22. 交易所參與者、其客戶或任何第三方若因為滬股通交易或CSC而直接或間接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香港交易所、聯交所、聯交所子公司、上交所及上交所子公司以及其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不負責。
所有用中華通交易的客戶必須同意和承諾如下:
  1. 客戶應為市場行情的最終使用者及不可將市場行情向任何其他個人或機構轉發,無論是免費或以其他方式;
  2. 客戶不可使用或容許使用市場行情作非法用途;
  3. 客戶不會將市場行情用於開發指數及其他可交易產品;
  4. 客戶只會於其日常業務運作中使用市場行情 (其中不包括發放市場行情給任何個人或第三方,無論是否以獲利為目的),或讓客戶的軟件系統供應商使用市場行情作為開發、連接或應用相關的軟件,以為客戶提供市場行情的解析和應用的軟件服務;
  5. 北向交易只有在香港及上海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客戶須因應其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不能進行北向交易的期間承擔 A 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6. 市場行情乃屬於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7. 非市場行情的資訊乃屬於聯交所或共同屬於聯交所及中華通市場營運者(視乎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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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所盡力保證所提供資訊的準確和可靠度,但不能確保其絕對準確和可靠,亦不對因資訊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的任何損 失或損害承擔責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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